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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何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余传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玉芳、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余传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xxx号2楼吸毒人员李某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俗称“麻果”,约重0.19克)。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49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净重4.64克)和10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称量记录、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照片,到、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63克,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系自首、贩卖毒品数额仅为0.19克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柏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