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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金海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海成。��业。因犯抢劫罪,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海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初,被告人金海成将刘某的一辆白色荣威350汽车(车牌号冀J×××××)从黄骅市开发区阳光门诊骗出后,以275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孙某甲,此车未追回,报案价值80000元。2、2015年10月3���,被告人金海成在黄骅市顺合租赁公司租得一辆白色现代郎动汽车(车牌号冀J×××××),后将此车以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孙某甲,此车追回后经鉴定价值77112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海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金海成的供述、孙某甲、曹某、刘某、张某甲、魏某甲的证言、租赁合同、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查询明细单、机动车辆及驾驶人查询信息单及车辆照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将被害人刘某的轿车骗出后进行抵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将车辆租出后进行抵押的事实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海成诈骗刘某汽车一项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不当,予以变更。被告人金海成触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海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海成认罪态度较好,其中骗取顺合租赁公司的轿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可酌情对被告人金海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海成诈骗刘某的车辆应退赔刘某车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海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金海成退赔刘茂松的经济损失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英审 判 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肖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