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季显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季显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7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季显模,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本院在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执行季显模房屋拆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佘 洁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