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葛立君与被执行人刘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立君,刘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葛立君,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高唐县高申棉纺织厂退休职工,住高唐县怡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宝莲,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物资局退休职工,住高唐县怡园小区2号楼2单元1楼东户。申请执行人葛立君与被执行人刘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刘宝莲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10587元及利息,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