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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付欣欣上诉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欣欣,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欣欣,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久余,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争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318室。法定代表人OishiIwa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湘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媛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欣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7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6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付欣欣的委托代理人程久余,被上诉人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科技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科技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宏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付欣欣曾经是宏天公司向科技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之一,担任副董事长一职,兼任科技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实际控制公司印章、企业证照、财务文件、业务资料等属于科技公司的财产。2015年11月26日,宏天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解任书》、《委任书》,决定解除付欣欣及其余两人的董事职务。同日,科技公司的三位新任董事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作出《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解除付欣欣的首席执行官、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的两项职务,并确认付欣欣无权持有科技公司的印章、证照、资产权属证书、财务账册等科技公司所有的财产,要求付欣欣返还上述财产。但付欣欣明确拒绝返还上述属于科技公司的财产。因此,科技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付欣欣返还科技公司的公司印章、企业证照、财务文件、业务资料等。一审法院向付欣欣送达起诉状后,付欣欣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付欣欣虽然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因其利益受到损害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科技公司住所地系侵权行为地,科技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付欣欣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付欣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付欣欣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裁定注明的科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318室,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辖区。2、无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不能推定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朝阳区。3、付欣欣连续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至今已有十年左右,北京市海淀区×为付欣欣的经常居住地。4、科技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主体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针对付欣欣的上诉,科技公司答辩:一、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付欣欣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即使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依法仍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付欣欣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系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付欣欣返还科技公司的公司印章、企业证照、财务文件、业务资料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审原告科技公司诉称其公司印章、企业证照、财务文件、业务资料等被付欣欣非法占有和控制,严重影响了科技公司的经营秩序,故科技公司所在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认定科技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付欣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付欣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何 京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思雨书 记 员  刁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