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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白进全与顾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进全,顾红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713号原告:白进全。委托代理人:徐元琼、刘德新,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红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进全与被告顾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进全因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进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