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淑莹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奇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奇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张淑莹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奇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周沛辉。委托代理人邝国锋,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奇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0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案涉征地补偿款是全体村民最后一次集体收益的分配;2.涉案的民事权益,之前已经在禅城法院审理过,若继续由禅城法院审理,将会以同样理由和依据作出雷同判决书,造成对上诉人不公;3.上诉人认为一审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上诉将可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层级的审理,能更加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规定之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主张由高一级法院审理本案更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原审法院已经作出过类似判决,继续审理会引发不公等均非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法定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而且若上诉人认为本案与已生效判决是雷同或相似的,则其应遵从法律的指引和教育,规范自身行为,而非因相同或类似民事行为引发重复诉讼。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