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忠亮与张长勇、吴春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亮,张长勇,吴春海,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032号原告刘忠亮。被告张长勇。被告吴春海。被告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