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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忠亮与张长勇、吴春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亮,张长勇,吴春海,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032号原告刘忠亮。被告张长勇。被告吴春海。被告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