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绍兴成航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成航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爱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053号原告:绍兴成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美食街义安桥。法定代表人:成建红。委托代理人:吕丽娟,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新上王村。法定代表人:丁少君。被告:金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成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成航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爱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成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一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爱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