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庞秀龙与王堂、王艳娇、王发、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龙,王堂,王艳娇,王发,王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337号原告庞秀龙,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王堂,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王艳娇,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王发,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王艳峰,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龙与被告王堂、王艳娇、王发、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东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