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乃成与赵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成,赵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刘乃成,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振海,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乃成与被执行人赵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乃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乃成未提供被执行人赵振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6年3月15将被执行人赵振海名下房产证号:销售(字)2013101636**号房产预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赵振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