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栋与被上诉人李瑞萍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栋,李瑞萍,赵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4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栋,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博升,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委政法委员会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陆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萍,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来平,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阁,男,汉族,1973年1月1日生。上诉人赵栋因与被上诉人李瑞萍、原审被告赵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栋的委托代理人赵博升、陆琦与被上诉人李瑞萍的委托代理人孙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赵阁是赵栋的哥哥。李占乐与赵改娥是夫妻关系,李占乐与赵改娥生育女儿李瑞萍、李瑞峰等。李瑞峰与赵栋于2004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4日,赵栋以李瑞峰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原审法院驳回赵栋诉讼请求。2015年4月16日,赵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栋与李瑞峰离婚等,赵栋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63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等。赵栋与李瑞峰存在家庭矛盾,2014年7月6日,赵栋离家居住,2014年7月15日上午7时45分许,赵栋喊其哥哥赵阁一起来到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16号某幢某单元202室,赵栋与李占乐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后赵阁、李瑞萍参与冲突,邻居报警,肢体冲突后,赵改娥、李占乐、李瑞萍、赵栋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李瑞萍到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院治疗二次,产生医疗费241.1元。同年11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挹江门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李瑞萍方要求赵栋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并赔礼道歉;赵栋表示赔礼道歉不可能,合理医疗费以夫妻双方财产中赵栋一方中承担。因双方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李瑞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赵栋、赵阁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2、赵栋、赵阁赔偿医疗费214.1元、交通费741元、营养费200元;一审中,双方对214.1元医疗费无异议。李瑞萍提供往返太原至南京火车票主张交通费741元;赵栋、赵阁不予认可。李瑞萍主张营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李瑞萍于2014年7月15日15时29分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挹江门派出所被询问时称:前几天我听讲,我妹妹夫妻闹离婚,我不放心来南京看看,前天我刚到。今天上午8点左右,我在我妹妹家卧室睡觉,突然听到外面很嘈杂,还听到噼里啪啦杂音,我赶紧起床,打开房门,只见我父亲满脸是血,嘴唇破裂;我母亲躺在餐厅过道,赵栋用脚踢我母亲身体。我妹妹刚去上班不在家,我责问赵栋在干什么,他回话说你找死。我过去拉赵栋时,他揪我头发、卡我脖子,赵栋骑在我身上,还咬了我右腋窝前面一口,将我按倒在卫生间门口,赵阁触摸到我身体,我骂他耍流氓,我起脚踢了他一脚,我起身大声呼喊“有人耍流氓、有人杀人了”,我父亲过来拉架,赵栋用桌上水杯砸到我父亲左眉骨左上方,划了一血口,不停地流血。此时我妹妹正好来电话,我叫她赶快报警,家里出人命了,不一会儿,警官和我妹妹来了,警官将赵栋兄弟两人带到派出所,我等救护车将我父母送往南医大二附院东院。李占乐于2014年7月28日15时28分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挹江门派出所被询问时称:2014年7月15日上午7点45左右,我小女儿李瑞峰吃过早饭上班去了,我老伴赵改娥在厨房,我在餐厅吃早饭,这时外面有人敲门,我站起来问谁,外面回话说“我是赵栋”,我从猫眼看的确是赵栋一个人,我将门拉开,此时我看到赵栋的哥哥赵阁站立起来,我赶紧关门,赵栋用力推,我力气没有他大,赵栋将门抵开的同时,左拳打在我下颚,紧接着赵栋一右拳打在我胸口,我被打倒在餐厅桌边的地上,我揪住赵栋的衣领,赵栋顺手拿起桌上的玻璃杯砸到我右眼外侧。我老伴从厨房过来,赵阁揪着我老伴头发,用脚踢我老伴。赵阁揪住我老伴头发将我老伴摔倒在地、向地上掼,在我老伴摔倒之前,赵栋过去用巴掌猛抽我老伴两边耳光好几下,又站起来用脚踹我老伴腰部和腿部,踹的同时还喊到“踹死你、打死你”,我爬起来拽赵栋。这时我大女儿从卧室出来喊到“赵栋你要干什么、干什么”,赵栋说“你找死”,之后赵栋、赵阁和我大女儿扭打在一起,我大女儿被赵栋按在地上,我抓赵栋的脸,拉不开他们,赵栋反手拿起桌上的塑料杯砸我头,杯子从我头皮擦过去,我挣扎着跑到楼下喊“救命啊、杀人啊”,等我回来的时候,我老伴还躺在地上,双方已住手了,赵栋还在破口大骂。赵阁不知道什么时候拿一把菜刀在房间乱转。不一会儿,警察和我小女儿同时赶到,警察将赵栋和赵阁带到派出所,我和我老伴被送到医院。赵阁于2014年7月16日10时30分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挹江门派出所被询问时称:我弟弟最近夫妻关系不和在闹离婚,已有半个月没有回察哈尔路16号家了,昨天早上我弟弟叫我陪他回家拿汽车钥匙。早晨8点不到,我和我弟弟上楼敲门,我弟弟老丈人开门,跟我弟弟说了几句,大概内容是谈婚姻的事,叫我弟弟进房间谈,我弟弟进门后,我弟弟老丈人关门不让我进,我怕我弟弟吃亏被打,我硬将门挤开,才进去,我弟弟丈母娘和弟弟的大姨子上来就揪住我弟弟衣领,抓我弟弟的脸,我弟弟老丈人抱住我头,我用自带的水杯,将水浇到他身上。我和老头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其中一拳打到老头的鼻梁上,鼻子流血,老头打到我下颚处。我弟弟与两个女同志打,我弟弟大姨子死命拽住我弟弟脖子上的小拎包,咬住我弟弟左小臂不放,将我弟弟拽倒在地,我弟弟丈母娘骑在我弟弟身上打,我过去一脚将老太婆蹬倒在地,打了老太婆几个耳光,这样我弟弟才得以爬起来。老头过来帮忙,我弟弟将老头摔倒在地,我弟弟大姨子上来打我弟弟,我拉她,打她一个耳光,她还喊耍流氓,喊不要打了。就这样双方停手,没有再打,没过一会,警察过来,我弟弟老婆也赶到,我和我弟弟先被带到派出所,到了派出所我看我弟弟很虚弱,请求警察让我先带我弟弟去医院,目前我弟弟做了检查,正准备住院继续治疗。警察问双方有什么人受伤?赵阁回答:老头鼻子滴血,是我拳头打的,其他的伤我没有在意。我弟弟左小臂被我弟弟大姨子咬破,身上多处青肿,软组织挫伤,头疼得厉害,需要进一涉治疗。我脸部左腮被老头打肿,嘴里面被打破。警察问伤是怎么造成的?赵阁回答:是互相殴打的,我和我弟弟的伤是对方三人殴打造成的,对方三人的伤是我和我弟弟两人殴打造成的。赵栋于2014年7月17日10时10分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挹江门派出所被询问时称:那天上午我叫我哥赵阁陪我回家拿汽车钥匙,早晨8点不到,我和赵阁来到察哈尔路16号某幢某单元202室,我敲门,我岳父开门,拉我进门,准备关门,我哥赵阁将门顶开,跟后面也进了家门,不知道是谁打我一耳光,将眼镜打掉在地,我顿时感到一片模糊,我肩上的背包被什么人用力向下拉,我镇静了一下,发现是我大姨子李瑞萍死命拉我背包,当时背包是斜背在我肩上的,跨过脖子背的包,在将我拉倒在地之后,大姨子一口咬住我左小臂,我喊疼死了,她也不松口,持续了好几分钟,我见她还不松口,就咬了她肩膀一口,此时我和大姨子都倒在客厅,我感到大姨子倒在我下面,我喊“快打110、打110”,当时我头脑昏昏的。警察问双方分别有什么人受伤?赵栋回答:我左小臂被我大姨子咬了一个很深的口子,头部不知道撞到什么地方,感觉头疼、头昏,另外就是身上多外被抓伤、抓破。我岳父头部流血。大姨子肩膀被我咬了一口,但咬的不重,其他人没有看出有明显伤。还有就是警官到我家时,我岳母倒在地上喊疼死了。警察问为何要喊你哥陪你拿钥匙?赵栋回答:我怕我老婆他们有暴力行为,怕吃暗亏,喊我哥陪我去本意不是为了打架,主要目的是万一发生冲突,可以控制局势。上述事实,有李瑞萍病历及医疗票据、火车票二张、接处警登记表,公安询问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李瑞萍认为赵栋带其哥哥赵阁一起故意打伤李瑞萍,赵栋、赵阁应承担连带责任。赵栋认为是为了防止冲突,带其哥哥赵阁一起来拿汽车钥匙,赵栋没有伤人故意,是赵阁伤打伤了李瑞萍,应由赵阁承担侵权责任,赵栋是正当防卫,故赵栋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赵阁同意承担侵权责任,但认为李占乐先动手打,只同意赔偿100元。原审法院认为,赵阁在接受公安询问时称,对方三人的伤是我和我弟弟两人殴打造成的,故应认定赵栋带其哥哥赵阁殴打了李瑞萍,且造成李瑞萍受伤,赵栋、赵阁侵害了李瑞萍的健康权,赵栋、赵阁依法应对李瑞萍承担连带责任。赵栋带其哥哥赵阁殴打李瑞萍并致李瑞萍受伤,赵栋认为正当防卫不能成立。但李瑞萍未冷静处理其与赵栋的争端,也参与冲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赵栋、赵阁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原审法院酌定赵栋、赵阁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李瑞萍的损失:(一)李瑞萍主张医疗费241.1元,赵栋、赵阁对数额无异议,予以确认。(二)李瑞萍提供往返太原至南京火车票主张交通费741元,因往返太原至南京费用与本案无关联,但李瑞萍就诊二次,酌情确定交通费50元。(三)李瑞萍主张营养费200元,因李瑞萍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李瑞萍要求赵栋、赵阁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可以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故对李瑞萍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李瑞萍人身伤害所受损失合计291.1元,赵栋、赵阁应赔偿145.55元。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赵栋、赵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瑞萍145.55元;二、驳回李瑞萍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赵栋进家后被李瑞萍边拉背包边咬手臂的纠缠在地,李瑞萍的撕咬致赵栋受轻微伤,因李瑞萍撕咬不松口,赵栋便通过咬李瑞萍的方式进行自卫,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李瑞萍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瑞萍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被上诉人赵阁未予答辩。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赵栋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瑞萍受伤系赵栋和赵阁殴打所致,故赵栋与赵阁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栋上诉称其是对李瑞萍先动手行为的正当防卫,因本案系两个家庭之间打架纠纷,赵栋对于这起纠纷的起因、发展和结果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赵栋称李瑞萍先行动手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赵栋上诉主张其对于李瑞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赵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玲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