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7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与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650号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法定代表人:吴开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侃洋,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中央北路80号。法定代表人: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94元,由原告杭州冠重铸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书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