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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钱阿新与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阿新,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2746号原告:钱阿新。委托代理人:袁丽华,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逸飞,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门外十五里牌。法定代表人:沈如良。原告钱阿新与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钱阿新的委托代理人袁丽华、袁逸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钱阿新起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月息一分计算至判决付款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2000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均无约定,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收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利率由本院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钱阿新借款本金4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2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清偿;二、驳回原告钱阿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945元,由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