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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昌河与杨灵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河,杨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河,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杨灵波,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教师。关于刘昌河申请执行杨灵波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扣留被执行人杨灵波每月工资收600元直至将欠款还清。鉴于该清偿前款的周期较长且被执行人一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