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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立勇与张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勇,张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381号原告:张立勇,乾安县人。被告:张彦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勇与被告张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