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立勇与张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勇,张彦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381号原告:张立勇,乾安县人。被告:张彦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勇与被告张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