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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9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祁增玉诉程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增玉,程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9600号原告祁增玉,男,1937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苑喜报,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洪,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原告祁增玉与被告程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增玉的委托代理人苑喜报,被告程德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增玉诉称:被告因炒股需要资金,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三个月结算一次利息,每次按三个月1.5万元利息计算,并重新打借条。2015年6月5日,被告主动提出每三个月支付利益2万元。到2015年12月5日,被告未能向原告结算利息,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四万元的借条,同时出具一张20万元本金的借条。由于股市动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和利息,多次催促无果,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并按每三月二万元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本金清偿之日。被告程德洪辩称:我与原告合作做股票,利息开始平均分,头两年一直给利息,后来原告要求利益四、六分,后因股票大跌,赔钱了,就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和利息了,利息给到2015年6月前,因为没有办法偿还本息,所以在2015年12月重新就之前欠的利息和本金各打了一张借条,现在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原告祁增玉与被告程德洪因在银行炒股认识。2013年,祁增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程德洪20万元用于炒股,约定利息每三个月1.5万元,后于2015年6月变为利息每三月2万元。2015年12月15日,因程德洪一直未支付利息及本金,程德洪向祁增玉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四万元为之前拖欠的六个月的利息,另一张借条内容为本金20万元,于2016年3月5日还款,并确定利息2万元。到期后,程德洪因没有经济能力和收入来源,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两张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程德洪因炒股向祁增玉借款,认可通过银行汇款收到本金20万元,并于2015年6月前按期支付利息,此后又向祁增玉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每三个月2万元,即每年利息8万元,年利率高达40%,已远远超过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程德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剩余祁增玉借款二十万元。二、程德洪以二十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为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向原告祁增玉支付自二○一五年六月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祁增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程德洪负担(祁增玉已预交,程德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