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春生与康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生,康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金春生,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康玉杰,住所地靖宇县。申请执行人金春生与被执行人康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22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玉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存款41000元,并已经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金春生交纳了执行费5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