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月云与泗洪县特生种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云,泗洪县特生种养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高月云,女,1953年4月出生,汉族,泗洪县青阳镇农经助理,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特生种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月云与被执行人泗洪县特生种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宿中民二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泗洪县特生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月云款9557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泗洪县特生种养有限责任公司筹建过程中,因其法定代表人XXX负债较多外逃,下落不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宿中民二初字第0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未竣工的办公楼(证号为洪房字第××号),2004年8月本院委托对被执行人未竣工的办公楼及厂房评估价为815080.72元,因开发区对投资规模、规划要求的限制,经多次协商,2006年2月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原泗洪县翔宇建材有限公司)以50万元购得上述房产,2006年12月原被执行人使用的工业用地被登记在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原泗洪县翔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并已为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原泗洪县翔宇建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在分配款项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及优先权诉讼和申请执行人提起再审等后,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分配款10万元。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又领取了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原泗洪县翔宇建材有限公司)向开发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1.4万元及被执行人公司内其他附着物的零星工程款10万元。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12日本院已书面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提出被执行人的土地被开发区又出让给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并重复办证违规,要求执行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的剩余出让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提出被执行人的土地被开发区又出让给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并重复办证违规,要求执行泗洪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的剩余出让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4)宿中民二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严广亮执行员 陈志意执行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