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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422民初77号原告马某某,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回族,新疆沙湾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沙湾县。被告魏某甲,男,1967年1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系自由恋爱,2012年9月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28日在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生子魏某乙生于2013年,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在原告生下孩子三个月时,被告便离家出走,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长子魏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马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婚生子的基本情况。被告魏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进行质证,但经合议庭评议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系自由恋爱,2012年9月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28日在西吉县新营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生子魏某乙生于2013年,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3月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从2014年3月,分居已满两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魏某乙长期跟随原告马某某一起生活,现被告魏某甲下落不明,故婚生子魏某乙由原告马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某某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魏某乙由原告马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某某自行承担。被告魏某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马某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忠成审 判 员  靳 利人民陪审员  马永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玉玉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