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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灿与张春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灿,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杨灿。被执行人张春雷。本院在执行杨灿与张春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