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灿与张春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灿,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杨灿。被执行人张春雷。本院在执行杨灿与张春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