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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字第666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马培川,季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东阿县前进街61号。法定代表人:任保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培川,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东阿县刘集镇大赵村。被执行人:季会亮,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和谐小区2单元11层西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142号判决书,于2016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4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为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