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桂福与罗丹、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福,罗丹,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134号原告:陈桂福。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丹。被告:罗玲。原告陈桂福与被告罗丹、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8000元;2、第二被告付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7日,被告罗丹向原告陈桂福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2%,由被告罗玲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桂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二、被告罗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被告罗丹、罗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