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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郝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563号原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勋、王华剑,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郝萍的起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6.50元,保全费1163元,由原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