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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国强与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强,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1681号原告吴国强。委托代理人朱红、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强与被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强撤回对被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9元,由原告吴国强负担。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仲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