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桂红与修兰不当得利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红,修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红。被执行人修兰。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不当得利款5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