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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8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某乙、代某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某甲,代某,苏某乙,苏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85-1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苏某甲。被执行人代某。被执行人苏某乙。被执行人苏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某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某乙、代某、苏某甲、苏某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