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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64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即墨市,现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容留刘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投案自首,建议判处拘役四到六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姜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