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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2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相君与杨建涛、郑宗苓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君,杨建涛,郑宗苓,山东国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096号之二原告张相君。被告杨建涛,成年。被告郑宗苓,成年。被告山东国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闵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郑宗玲,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7168号原告张相君与被告杨建涛、郑宗苓、山东国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20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原告张相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3**号的房产。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张相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3**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