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瑞玲、李瑞华、王志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瑞玲,李瑞华,王志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528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7411012-X。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被告李瑞玲,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瑞华,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领,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瑞玲、李瑞华、王志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瑞玲、李瑞华、王志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双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