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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龙与淮南市山王镇李咀项目部、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淮南市山王镇李嘴项目部,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刘龙,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绍喜,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山王镇李嘴项目部负责人:阚道立。委托代理人:井多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西路平山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15034080-1。法定代表人:蔡万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诉被告淮南市山王镇李嘴项目部、淮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冠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