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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舒胜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舒胜孙,罗怀英,江西兴利特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920107-4。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舒胜孙,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崇仁县。被执行人罗怀英,女,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址: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兴利特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崇仁县工业园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7797584-6。法定代表人:舒胜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胜孙、罗怀英、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6.3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86.3万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