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姚业雄、曾荣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业雄,曾荣兰,姚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姚业雄,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曾荣兰,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姚伟友,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业雄与被执行人曾荣兰、姚伟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第36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业雄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业雄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36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杰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