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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晓蒙与北京红色激情文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蒙,北京红色激情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蒙,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红色激情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308B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申请执行人李晓蒙与被执行人北京红色激情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17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红色激情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2764.6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1743号裁决书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