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919号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余春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2552元,由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