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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声桂、邝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声桂,邝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声桂,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邝友红,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声桂与被执行人邝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邝友红向申请执行人邝友红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声桂与被执行人邝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