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秋花,吕林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彭秋花,女,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吕林几,男,住常宁市。彭秋花申请吕林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常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秋花于2016-5-2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常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