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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青山与李强、高凤彪民间借贷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青山,李强,高凤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朱青山,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高凤彪,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西山阳光小区11号楼1单元16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强、高凤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强在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补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