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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孟判判与北京星隆伟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判判,北京星隆伟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070号原告:孟判判。被告:北京星隆伟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大街3座50号205号。法定代表人:李世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判判与被告北京星隆伟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判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判判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