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郝凤芝、侯冬梅与被告大同市大富翁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芝,侯冬梅,大同市大富翁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931号原告郝凤芝,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侯冬梅,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大富翁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校场街。法定代表人翟立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凤芝、侯冬梅与被告大同市大富翁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凤芝、侯冬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凤芝、侯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62.5元,其余56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兵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利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