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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民初00886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晁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刘某。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很难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多年来原告在外奔波,被告从不关心原告生活,在家中不孝顺父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转帐票据一份,欲证明刘某某名下有起亚越野轿车一台,该车系其2015年1月8日向其表弟刘志刚借款250000元所购买,该债务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表示该债务由其本人负担。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欲证明原告2014年曾起诉���被告离婚,后于2015年1月19日撤回起诉。被告陈某某辩称,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5年1月3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刘某某之父刘某某起初与刘某某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矛盾,经村民调解和双方协商,2006年刘某某补偿刘某某财产5000元后,刘某某随其长子刘某某生活至今。2、2016年2月23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刘某某一直在外打工,不履行丈夫和父亲责任与义务,陈某某靠打工维持自己与女儿刘某的生活。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被告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2,被告认为起亚越野轿车系夫妻财产,但对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据,不能证明与购买车辆具有直接关联性,亦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96年10月,刘某某、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1999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婚后刘某某、陈某某感情较好。2013年4月份起,刘某某与陈某某因对刘某某之父刘某某的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并为此时常争吵。2014年下半年,刘某某起诉离婚,2015年1月19日,刘某某撤回起诉。现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经询问被告陈某某,其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法庭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依法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对父亲赡养问题意见不同,发展成为家庭生活中矛盾纠纷,属于夫妻生活、家庭生活的正常现象,原、被告理应正确对待,积极沟通,相互谅解,以达到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固。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审理,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本院亦未查实原、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保祥代审 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焕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