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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一某与苏一某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某,苏一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1民初480号 原告李一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苏一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某与被告苏一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李一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修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