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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江永海与高云富、宋世琴、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海,高云富,宋世琴,高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江永海。被执行人高云富。被执行人宋世琴。被执行人高秀丽。申请执行人江永海与被执行人高云富、宋世琴、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高云富、宋世琴、高秀丽应给付申请人江永海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