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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段修明与莒县北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修明,莒县北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293号原告:段修明,男。委托代理人:段良升,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阎庄镇建华村。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莒县北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烟台西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4930325447。法定代表人:商祥荣,男。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立唐,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修明与被告莒县北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修明以法庭主持下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修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段修明负担。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