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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万通与张二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万通,张二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万通,男,汉族,1948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二狗,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万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张二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二狗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02执7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郭万通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张二狗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