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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永奇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奇,男,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和被执行人陈永奇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70072.47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灿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