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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朝辉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辉,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辉。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朝辉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朝辉医疗费24842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800元,共计307220.36元,由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其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有存款,遂依法于2016年3月16日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的存款316028.36元(含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4508元)。该案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朝辉委托代理人邓锐锐于2016年4月18日全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