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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谈慎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谈慎广,江文丽,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谈慎广,男,汉族,1953年6月30日出生,北京木材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文丽,女,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逊,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再审申请人谈慎广因与被申请人江文丽、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嘉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谈慎广申请再审称:货币补偿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江文丽没有代理权,被申请人又没有合法的强制拆迁手续,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江文丽提交意见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我没有申请人的授权。金隅嘉业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原审法院结合申请人与江文丽是夫妻关系,并共同参与过与拆迁单位的协商,且丰台区苗圃西里6排加七自建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事实,认定金隅嘉业公司有理由相信江文丽有代理谈慎广签订协议的权利,江文丽所签协议对谈慎广发生效力,并无不当。因此,谈慎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谈慎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