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学胜、XX(振)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胜,XX(振)堂,张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XX(振)堂。被执行人张春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胜与被执行人XX(振)堂、张春和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沧民初字第62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