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14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勇。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许连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邦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来自: